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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七大”不公平“现象,神总结!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0-14 14:57:58
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要避免招标文件中“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首先就要认清“不公平”的表现形式,判别“不公平”的存在标准。招标文件的不公平在文件中比比皆是,或浅显、或隐晦。下面主要分析了7大不公平的表现形式!

一:“对号入座”型

       对号入座是最浅显、最容易识别的不公平形式,“一对一”、“点对点”,目标性和指向性都非常明确,这在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中尤为普遍,其表现为:一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某一品牌、专利、商标或供应商等;二是限定特定特殊的专利、商标、品牌或原产地;三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明确指向某一供应商和特定产品,以上种种直接导致只有唯一的潜在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种方式是众多招标人所喜好的,不管公心还是私意,都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投标人或货物,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号入座不仅违背了招标活动的核心内涵“充分竞争性”,无法形成招标投标环节的有效竞争,更是滋生“暗箱操作”和“人情工程”的温床,因此,这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二:“量身订做”型

       量身订做是较常见的不公平形式,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就某些资质、业绩或技术参数特意根据特定投标人的实际条件制订,或直接与投标人串通设置某些特定条件,而这些条件往往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从表面条件上看虽然没有直接指定某一投标人中标,但表现得却更加隐晦、隐蔽,更不易查觉,例如提高招标项目的资质要求,按规定低等级资质可以实施的项目,却设定更高资质的要求;设定不合理的入围业绩,按某些特定投标人的业绩情况,设定特定业绩类别和数量的要求;设定超出国家标准规范且只有特定投标人才能达到的技术参数等,人为地拔高市场准入门槛,通过这些特定条件的设置使某些特定投标人占据有利条件,却造成其它潜在投标人要么不具备这些资质和业绩、要么为满足这些技术参数的要求付出更大的成本,导致其只能放弃投标或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阻碍了市场有序平等竞争。


三:“区别对待”型

       区别性对待和差异化对待不同的投标人也是招标人采用较多的不公平形式,就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针对不同的投标人设定不同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的投标人获取到的是不一样项目信息,从而达到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例如:就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的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媒体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在国产品牌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还要求采购进口品牌;以注册资金、营业收人、利润额、纳税额、职工人数等指标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等。通过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选择性的提供,使得部分投标人无法掌握招标项目中某些关键的、重要的信息,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齐备,投标成本增加,中标难度增大,所有投标人无法在同一个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


四:“地域限制”型

       地域、行业限制从我国近年招标情况看,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这种不公平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有些行业系统从业主、设计、监理到施工基本上都是自家人,系统外企业不能参与竞争,有些地方更是要求只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为了实现地方、行业保护的目的,招标文件中就不可避免出现种种不公平,如:设置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制度,要求投标人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和设立本行政地域内的分支机构;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属行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单位所在地;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本地企业免资格预审、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本地企业给予AA或AAA级诚信评价等。这种限制和排斥的本质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通过部门垄断、非法保护、画地为牢和近亲繁殖来达到阻碍其它优秀投标人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公平造成的后果往往相当严重,也成为一些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灾难性根源。


五:“权重设置”型

       权重设置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及权重是评标办法的关键和重点,是评标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中标者的重要标准,评标标准制订得是否科学合理,可以决定投标人最终得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项目的成败。有些施工和技术能力强的项目单位希望技术分占分高,成本控制好的项目单位则往往希望价格得分权重高,而业绩众多的项目单位则希望业绩方面可以多加分,这些都给招标人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如:针对特定投标人设定有针对性的权重,人为地加大某些投标人优势等方面的权重、减少投标报价所占比重或者设置专门、专项等有针对性的加分项目。这种不公平非常隐蔽,无法从字面上认定为不公平,很难直接判定为违规,可以说是钻了法规政策的“空子”,很多投标人和评标专家都难以识别,直到评标过程中或评标结果公布时,有心人才会恍然大悟:原来某些投标人就是这种权重设置的受益者,而其他投标人则在事实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六:“标准固定”型

       招标文件的不公平还可以体现在各种“标准”的采纳上。通俗地说,标准是一系列技术参数的组合,主要是指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认证体系等,如ISO质量认证、3C质量和CQC环境认证以及CE、GS、UL欧美认证体系等,目前市场充斥的各类标准和认证,可谓门类众多、五花八门,有些认证是国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但更大一部分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的,属于市场牟利行为滋生出来的认证,或者仅仅只是建议性标准。在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招到综合实力强的项目单位,往往在招标文件中会把这些无依据、建议性的标准和认证作为强制性准入的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通过某项或几项认证,人为制造投标障碍,为锁标、控标提供了温床,这种不公平妨碍了不具备该标准认证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增加了投标成本。当然,有一些标准和认证具有权威性、公共性和规范性特点,很难由此断言这种妨碍和阻碍是否属于不公平的条件,我们只能通过认定该标准和认证是否面向大众,是否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来判定该准入条件是否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风险转嫁”型

       风险转嫁主要是招标人针对全部潜在投标人所表现出的不公平。目前,国内工程建筑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招标人占据着强势地位,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将风险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将原本属于招标人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投标人,如: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极端恶劣天气、第三者安全事故以及工期延误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成熟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很难全部归咎于承包人,但在招标人却将所有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为了避免围标、串标风险,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参与开标活动等。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多不对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借而转移、转化和分摊本该属于自己的风险责任,投标人为了中标项目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被动接受。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利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将主要精力放在偷工减料和索赔上,影响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甚至无力施工,企业倒闭,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由此可见,将一切风险全部转稼给投标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也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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