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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减税多少 快来看看这4本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19 20:05:43
营改增试点今天起全面推开。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和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两个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具体有哪些干货呢,赶紧来看看吧。

法规①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要求,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

   通知要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

  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法规②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明确,5月1日后,暂定在2-3年的过渡期内,中央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具体内容为: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法规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明确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的执行口径。

    劳务派遣服务可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明确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纳税事项明确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法规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明确了若干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

  其中明确,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发布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具体如下: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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