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造总字[2013]17号文件内蒙古2013修缮定额综合费率构成比例划分 内蒙古发文内建造总字[2013]17号,明确了内蒙古2013修缮定额综合费率构成比例划分标准,涉及综合费率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内建造总字[2013]17号 关于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率构成比例划分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过程中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满足工程建设各方按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现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综合费率(24.5%)构成比例划分如下:一、企业管理费为:12.4%;二、利润为:9.32%;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为:2.5%;四、材料及产品检测费为:0.28%;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占20%,其余部分为材料费。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10月14日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内蒙古2013修缮定额综合费率构成比例划分,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内建造总字[2013]17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