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盐建建筑[2018]68号
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简化前置管理,加强跟踪检查,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完善信用管理,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造价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局制定《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7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
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据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令)、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和市政府《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内造价咨询企业、市外进盐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管理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管理,是实行书面承诺、动态巡查、信用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及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书面承诺内容应符合业务开展所需的条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员工的执业行为、出具的成果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的规定。
第六条 市外进盐造价咨询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造价管理机构适时采集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书面承诺与采集内容一致,及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进盐执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成立工程造价行为事中事后动态管理小组,进行不定期走访、巡查、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将咨询合同以电子档格式发送至市造价处。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任务,在出具咨询报告书后15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档案以电子档格式发送至市造价处。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信用考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工程造价企业执业过程事中事后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支机构和市外进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同时通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作为造价管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对造价咨询企业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造价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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