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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0〕272号关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日期:2020-09-30    
核心提示:京建发〔2020〕272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京建发〔2020〕2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建造师群体,强化人员资格信用监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并公布《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要求、所需材料。

  (二)申请承诺。申请人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格管理系统”),选择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事项,仔细阅读并填写《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即可网上提交该项注册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劳动合同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三)受理决定。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收到申请人网上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作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的电子扫描件及业务数据通过资格管理系统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二、监督管理

  (一)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抽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二)违诺惩戒。违诺失信行为是指未履行承诺和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通知发布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已经受理的增项注册业务,仍按原流程办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单位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

   (二)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颁发的《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满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所申请增项注册的要求。

    2.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四)违诺失信及法律责任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注册,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信用管理

    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虚假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内容

    申请人填写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应真实准确,因虚假或不正确无法联系、无法接收相关文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接受监督检查时,按检查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检查。

   (七)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审批服务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办理方式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事项,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事项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即可网上提交该项注册申请。

    3.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外服务咨询电话89150138、55598086、12345服务热线。

    2)网上咨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政民互动-答疑解惑栏目。

    4.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方式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依法查处。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事项,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申请事项的准予办理条件;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已知晓并同意,本单位(本人)若出现违反承诺行为,相关信息将被作为违诺失信信息记录在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内容与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模板内容一致,且未作修改。

 

申请人签名:                  联系方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承诺日期: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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