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价发【2004】17号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定额人工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发[2000]78号文)自2000年月12月25日执行以来,对我市工程造价实际行动态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工市场发展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客观地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各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现将定额人工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以及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建设工程,均应调整定额人工价格。
二、定额人工价格调整,应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人工价格进行调整。
三、调整的人工价差不计取各项费用,但应计取定额管理费和税金。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原《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价发[2000]78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