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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8〕720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12-27    
核心提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8〕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2018〕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建管局、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简化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除外)及以下资质(含升级、延续、增项、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我委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我市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除外)及以下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中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我委将加强对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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