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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品牌名称: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公司名称:公司品牌
  • 官方主页http://www.fzzjz.com
  • 所在地区:北京
  • 浏览次数49
  • 更新日期:2018-07-07
品牌建设介绍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为FuZhou Assob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为FZAMCC。成立于1998年12月,是经福州市建设委员会同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社证字第003号,2015年4月获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5A级。

本协会是由福州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管理机构、房地产、大专院校、软件等有关单位以及全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工程师、专业人员等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专业性的协会协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领导班子。

协会办公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8号天嘉大厦8层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2016年2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译名为FuZhou Assob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为FZAM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福州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管理机构、房地产、大专院校、软件等有关单位以及全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工程师、专业人员等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者及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造价的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为促进福州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福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28号天嘉大厦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造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专业人才培训以及提高其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组织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交流,开展学术研究;

  (四)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信息服务;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与协作;

  (六)编辑发行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和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咨询、金融及工程的建设、房地产、设计、施工、软件等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各行业学会、协会成立的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有关联的学科性组织,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在本团体专业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者,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造价执业资格

  3、多年从事并热心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作出一定成绩的从事造价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自荐,个人会员自愿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常设办事部门及联系电话


会员费缴纳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

2、理事单位:2500元/年

3、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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