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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办〔2019〕5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12    
核心提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9〕5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9〕5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过渡期内(部颁配套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现就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家评审工作及原则

专家评审是指专家组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的过程。

专家评审应当坚持科学严谨、民主集中的原则。

专家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参与评审专家应当对专家组意见、专家评审结论负责。

二、专家评审工作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申请示样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

(二)组成专家评审组

1.专家评审组成员从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技术评审的内容相近,且应与评审项目无利益关系。

2.多消防专业内容的专家评审,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

3.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其中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4.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评审的全体专家现场推选产生。

(三)评审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汇报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基本情况、执行现行规范面临的问题,以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

(3)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讨论和质询,提出专家意见;

(4)专家组成员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1、同意;2、原则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按照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3、不同意。

(四)反馈

1.对于评审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函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对于评审结果为原则同意,但尚需补充或修改的,建设单位在补充完善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函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结果应用

1.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2.专家评审不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四、加强监管

对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各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附件:专家评审请示文件示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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