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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川建审发〔2019〕333号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05    
核心提示:[四川省住建厅]川建审发〔2019〕333号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因重

[四川省住建厅]

川建审发〔2019〕333号

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597号)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信息监督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有关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新申办资质和重组、合并、分立等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我厅将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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