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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管〔2019〕13号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

   日期:2019-06-13    
核心提示:吉建管〔2019〕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

吉建管〔2019〕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我省对“挂证”整治工作的安排,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注册建造师“挂证”的排查工作,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电工工程师等“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的排查工作,省住建厅建筑管理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各市(州)建委(住建局)负责本地的注册类人员“挂证”行为的排查工作。排查情况由各市(州)建委(住建局)负责建造师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三)省住建厅及市(州)建委(住建局)负责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及个人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选择“公示公告”里的“挂证存疑人员查询”,通过姓名及身份证号可查询到“挂证”存疑人员“社保数据核查异常”和“多单位重复注册”的具体情况。住建部核查存疑人员名单的日期分别是第一批为2018年12月底,第二批为2019年1月底,第三批为2019年2月底。

(二)已整改的人员,将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单位、注册编号、存疑名单上的问题说明、整改时间、整改方法等,且要求将已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整改报告的附件)以书面形式报市(州)建委(住建局)相关部门,整改报告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

(三)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需提供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参保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四)未整改的“挂证”人员,负责排查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截止到2019年6月30。限期整改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挂证”行为处理。

(五)自2019年6月起,各市(州)建委(住建局)各牵头单位将上月完成“挂证”排查情况及时总结,对“挂证”人员再次告知,对拒不整改的将按“挂证”行为进行处罚,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未整改的“挂证”人员情况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住建厅按照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或上报住建部。

(一)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重点审查。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经核实为“挂证”行为的,省住建厅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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