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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9-06-10    
核心提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区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根据《湖州市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着力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排除制度性、程序性漏洞,特制定本《细则》。

一、落实监督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一)责任主体。根据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由市公管办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公管办应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突出重点监管范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严格按《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执行。

(三)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加强与检察、监察、公安、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着力规范招标,严格执行程序

(一)严格招标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逐步建立全市统一交易规则体系,全市范围内各行业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的评标办法、技术标准;统一的交易程序、交易制度、数据收集;统一的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案件查办、督查督办、信用监管。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对招标条件不符合、不按要求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不予备案。

3.统一使用浙江省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由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文本。示范文本中由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合同专用条款、评标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余通用内容不得修改或调整。

4.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采用资格预审的,严格按相关报批规定执行,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5.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资格后审项目,原则上以商务报价为主、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应当综合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设置权重。勘察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和资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80%,商务标权重不少于20%;设备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和资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40%,商务标权重不少于60%;施工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和资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30%,商务标权重不少于70%,严格按以上各类别统一执行。采用省级范本或epc招标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中的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值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7.招标人不得通过指定、限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价格或以甲供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确需设立甲供材料或暂估价项目的,其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甲供材料价或暂估价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

8.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不能收取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保证金联保等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采用保证金联保方式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全市通用。

9.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技术复杂、特殊、特大工程或首次在我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设置必要的类似业绩或提高相关资格要求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但不得超过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来限制投标。

10.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加分的,其业绩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各项指标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合同、竣工(完工或交工)验收证明。

11.禁止招标人指定材料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说明技术标准或要求的,招标可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推选三种以上品牌作为报价参考和项目实施中所用产品。招标人在推选材料品牌时要调查、摸清市场供应、价格等情况,禁止所推选产品有垄断现象(如三个品牌中有二个以上产品为同一个代理商或销售商),一旦查实取消其品牌推选资格。招标人也可建立“工程建设材料品牌名录库(原则上材料种类不少于50种,每种材料不少于三个品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从名录库中选取材料进行报价。

1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工程量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质疑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编制、漏项、内容错误等;招标控制价低于项目成本价、未按规定取费等情况属实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

13.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定标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定标方式、详细定标内容、定标委员会组成等要求,确保公平公正、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二)严格监督招标程序,确保招标合法合规。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活动应进入政府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资格预审、招标、投标以及评标的依据。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所以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相关公开信息。招标信息发布前,招标人应当审查确认发布内容,招标代理负责核查发布后网站有无显示公告内容情况。

4.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对招标文件异议及回复时间、抽取评标专家时间、评标结果公示时间、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招投标情况书面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间等,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特殊工程、未完全建立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的,采用线上线下分步实施。逐步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

(三)加强中介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1.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杜绝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根据《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进行“一项目一评价”。

3.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专业水平。每年开展对代理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专业轮训等,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招标代理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根据招标项目按需配备,从事代理、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不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计价原则,发生清单缺项漏项、高估冒算、故意压价等原因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考评办法给予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相应的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造成招标人或中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当熟练运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及时解决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系统操作问题。因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熟悉电子交易平台、不掌握系统操作方法,延误项目正常开标、评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责任。

三、着力规范投标,确保公平竞争

(一)统一电子招投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1.统一网上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相关人员信息、相关业绩等内容,投标时以网上申报信息为主。取消原件现场审核环节,投标企业所有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业绩等均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为减少投标人见面机会,节省企业现场开标时间,一般项目稳步推行网上“不见面”开标。

3.逐步推行企业一地注册多地互认制度,实现全市一“锁”通用,方便企业投标,提高招投标市场活力。

(二)严格规范投标企业行为。

1.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投标企业应按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但超出法定时间或法定范围的,招标人或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3.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出现恶意低价竞争、串通哄抬报价、故意流标、暗中陪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恶意异议或投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无实质证据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等行为被查实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4.招标人应当拒绝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参与投标。

(三)严查投标企业相关人员真实性。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办理招投标事项的投标单位人员、投标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是投标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同时提供社保证明。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国有施工企业除外)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严格核实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担任情况、中标后变更情况的真实性。

四、着力规范开评标,强化公正择优

(一)强化开评标现场监督。

1.实行开标评标现场公开化。允许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开标现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纪律。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由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适时推出评标现场公开化,通过无声视频的模式公开评标过程,全方位监督评标专家评审。

2.实行开标评标现场见证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每个项目进行跟标见证,从开标到评标结束全程负责。严禁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审、评标现场随意走动、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室等行为。

3.实行评标现场“一标一记”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对每个跟标项目如实进行记录,重点做好评标前准备工作、核验评标专家身份信息、评标专家评标前信用承诺、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维护。

4.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前准备工作后,在指定区域等候。确需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协助的,只允许本项目组成员进入评标室,且进场人员不得超过2名。

5.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结束后清场工作,所有评标资料不得遗留评标现场。认真整理全套评标资料(含评审初稿、评分依据等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向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印件一套。如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通过网上进行传送。

(二)加强专家评标行为管理。

1.严格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从综合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需特聘专家的,报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参与评标。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除招标人代表外,成员应当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省市重点项目应从省综合性专家库抽取)。招标人应当派遣本单位专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未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

3.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

4.加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监督,及时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言论、打分故意畸高或畸低等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5.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监管,严格执行“一标一评”工作机制,每次评标结束后,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和评标纪律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之一。

6.规范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独立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等不当意见,不得相互抄袭,对主观评分完全一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应认真核实评审结果,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问题,应先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7.加大评标结果公示力度,对被否决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信用业绩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适时推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公开。

五、着力规范监督执法,净化市场环境

(一)强化招投标活动日常监管。

1.严格招标项目备案审核。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招标备案审核工作,严把“五关”,即招标前期手续关、招标文件质量关、招标发布时间关、开标过程公开关、评标过程公正关。

2.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招标投标交易和交易监督活动。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包括网上注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预约交易场地、网上收退投标保证金、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抽取评标专家、网上评标、网上发布中标通知、网上生成招投标情况报告、收集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等。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实现网上资料调取、投诉处理、案件查处等。

3.全面实行信用信息查询。实现信用查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覆盖,充分应用中国裁判网查询行贿犯罪记录,“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行为。利用我市推出的交易信用查询平台,在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同时,统一采用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统一处理未如实申报信用情况的投标人。

4.加强招标投标相关主体考核评价。全面利用电子招投标考核评价系统,对各交易主体进行“一项目一评价”及随机性评价。通过电子系统考核评价,强化数据收集、分析、使用、共享。招标人通过数据择优选择,监管部门利用数据查问题、堵漏洞。

(二)规范投诉举报案件查处。

1.强化投诉举报人主体责任。投诉人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规定投诉或举报的,如投诉时限超时、投诉内容不属实等情况,其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理。

2.突出调查处理过程严谨性与合法性。负责投诉和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遵守回避、保密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告知,对于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视投诉事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撤回。

3.严格遵守投诉处理法定时限要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加强标后联动监管。

1.工程合同是落实招标投标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标后监管的基础。重点监督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限,由招标代理负责上传交易合同至招标电子系统,并在系统中锁定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竣工后,由中标人提供竣工(完工)报告在电子系统中进行核销。

2.实行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执法。重点审查合同履约,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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