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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2017】1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日期: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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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2017】1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自治区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钢结构工程造价,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简称计价依据)。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工程。

 

二、本计价依据是编制钢结构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计价依据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自本计价依据施行之日起,原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内容停止使用。

 

五、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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