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园林绿化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地住建发[2014]108号)文件要求,塔城地区范围内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塔城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塔城市在塔地住建发[2016]55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土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2.60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4.55元/工日。
二、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在塔地住建发[2016]00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土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3.60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5.58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后完成招投标的新开工工程。对2016年5月1日前完成招投标,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四、本次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增。
五、本通知由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