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疫情  住建厅  河南省  全过程工程咨询  建造师  定额  江西省  增值税  图集  闽建〔2018〕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05    
核心提示: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市直各建设(开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二、加强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采取主动监管和服务方式落实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一是不定期组织绿色建筑专家抽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质量,确保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二是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专家评价制度,专家评价意见作为监督节能专项验收重要依据,监督验收各方必须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标准执行率100%。

三是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工程项目施工中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方面重点检查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节能工程中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绿色建筑方面重点对设计文件中关于节地和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绿色施工、运营管理等方面控制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般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明确节能项目施工前,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委托设计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鼓励建设单位提高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等级。

(二)设计单位

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相关节能政策。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星级目标填写《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后的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节能设计文件上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主管部门完成好统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不得降低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四、落实节能项目实施中,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项目施工图必须使用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会审,参建各方应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逐一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记录。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会审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降低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不得擅自取消已设计的绿色建筑技术。

3.建设单位应加强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的公开。在项目施工现场要设置公示牌,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等性能指标。

4.建设单位对未按照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5.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包含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和施工技术,并对施工人员进行重点内容交底。施工日志中,应记录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际情况。节能资料应单独组卷。

2.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查验的、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和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过程和现场监督管理。监理日志中应记录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实施监理的情况。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单位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请到造价文库中查找下载

打赏

 
更多>同类造价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信息
推荐造价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代理招商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造价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