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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设[2019]1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1-17    
核心提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泉建设[2019]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以及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营商环境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0号)要求,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实行“多审合一,联合监管”,保障施工图审查质量,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提升营商环境,特制定《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泉州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反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泉州市提升营商环境行动实施细则》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特制定本细则。

(二)在泉州市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人防工程)的新建、改建(含建筑装修)、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三)为简化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率,泉州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人防设计审查等法定要求的技术审查内容整合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成果报送消防、人防、气象及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2.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4.联合监管原则。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二、审查内容和标准

(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含人防、消防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

他内容。

三、送审和受理

(六)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七)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送审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全套施工图;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具体送审材料清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审查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施工图联合审查无关的其他材料。

(八)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超出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的或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2.送审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3.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即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九)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规定的审查内容的问题,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十)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涉及人防、消防等设计审查内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十一)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

(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凡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十三)对于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和建筑规模的修改,审查机构应将新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呈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和施工图修改时间。

(十五)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将审查成果文件报送人防、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五、附则

(十六)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本细则由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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