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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19〕1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9-01-15    
核心提示: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青建工〔201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建工〔2019〕19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8〕443号)要求,我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现将我省申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在我省注册,并取得建筑专业或市政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具备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的技术管理服务能力,具有相应的财务(融资)、风险承担能力,企业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良好,2017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B级及以上,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平台中企业信息完善。

(二)试点项目。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选定一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城中村和危旧房治理工程等。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向所在的区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二)试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市州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文报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厅审核后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试点企业的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须完整填写《青海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和人员、工程总承包业绩、社会信誉、上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截屏等相关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纸质2份、电子版1份。

(二)申报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的,试点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各开发区项目由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申报单位在《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2)中完整填写项目有关信息。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纸质2份、电子版1份。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文汇总上报本地区初审通过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并填写《青海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3)、《青海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和各企业的申报表和试点项目申报表。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此次申报工作做为推进本地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工程总承包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各市州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复审合格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上报省厅建筑业监管处。

附件:

1.青海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申报表;

2.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表;

3.青海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

4.青海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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