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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建委〔2018〕7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1-12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72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8〕72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三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抓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招聘农民工,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计时(计件)工作,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

(五)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后,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二、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一)精简办理流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完成项目安监备案后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为项目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子账户。  

(二)强化资金监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该项目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开工之日起,由系统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比例标准,逐月自动监控该项目子账户的农民工工资到账及发放情况。对存在子账户资金拖欠的项目,系统将自动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预警后,对子账户资金拖欠一个月的,应立即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要求在30日内补足拖欠金额;对拖欠达两个月的,应立即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建委;对拖欠达三个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征信,并予以信用扣分。项目累计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金额未达到最低拨付标准的,将无法自行打印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诚信表”。  

(三)加强工期管理。因项目停工原因无法按时足额向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系统中对项目将项目子账户调整为“停拨”或“减少拨付”状态,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双随机”检查中,对辖区内所有处于“停拨”或“减少拨付”状态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项目工期、造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由各方责任主体联名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备案,逾期未申报且未按要求拨付工资的,一律按专户拖欠进行处置。  

三、改进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一)简化办理流程。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完成项目实名登记后,自行登陆系统办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未在施工开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或未在项目施工许可承诺书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纳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并予以信用扣分。选择现金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企业,可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后,登陆系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规范缴纳程序。全市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项目合同造价的5%为基准缴纳比例,根据项目类别、工程造价、企业信用等对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实施差异化管理,具体标准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标准》(见附件)执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户网点或办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的承保机构,不得无故强制要求企业额外缴纳任何形式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对被纳入“黑名单”或处于“重点监管”状态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拖欠隐患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控。  

(三)强化履约效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承保机构在为项目办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商业担保函时,允许采取联保形式,由多家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联名承担担保责任,所有联保机构均必须在系统中对担保合同进行备案,凡是未备案合同的,一律视为无效的担保关系。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符合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赔付启动条件时,承保单位应在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赔付。  

四、严格处罚措施

(一)坚决惩处用工主体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保证每月按时、足额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子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集访讨薪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信,纳入信用“黑名单”或调整为“重点监管”状态,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二)有效打击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征信,进行信用扣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采取联合惩戒方式,将建设单位作为严重失信单位向社会公开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暂缓其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  

(三)严肃追究监理单位失职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或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理企业,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四)严格考核承保机构履约情况。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承保机构,在承保后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造成民工集访讨薪的,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不积极配合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五年内不得在成都建筑市场从事工程类承保活动。  

(五)强化银行网点监督管理。银行网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或项目办理销户、退保、激活等业务,或在办理开户、办卡、激活、销户、退保等业务时不按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擅自设置门槛,向企业提出最低存款要求或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市建委将立即通知总行取消该网点的业务办理资格,并函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五、本通知自2018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标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5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支付担保缴纳标准

一、缴纳比例

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原则上由施工方、建设方各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5%进行缴纳。

二、缴纳形式及条件  

(一)现金保证金

1.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为新开工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时,必须缴纳现金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替代:  

1)在蓉承揽业务未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  

2)被纳入“黑名单”或处于“重点监管”状态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2.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企业在系统选择银行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金额的现金,并由银行在系统进行备案;  

(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商业担保函  

除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的情形之外,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可选择具备承保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系统开具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作为新开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三)信用担保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新开工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时可申请使用信用担保:  

1)本地企业或在蓉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企业;  

2)近三年在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近三年在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为新开工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时可申请使用信用担保:  

1)信用等级达到2A级及以上的;

2)选择符合在该项目使用信用担保条件的建筑企业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  

申请使用信用担保的企业,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无需缴纳现金保证金,也不用办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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