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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建建〔2018〕13号关于加强长期停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8-11-08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长期停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3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关于加强长期停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黑建建〔2018〕13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贯彻落实10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有关要求,防范因长期停工或“烂尾”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失管、失维而引起的倒塌、坍塌、物体坠落等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地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包括所属县市)停工2年以上施工项目现场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建立《停工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拆除计划、时限,逐一拆除、逐一销号。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及有关单位的指导监督,对列入台账的起重机械要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予以拆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拒绝拆除起重机械的,视为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进行上限处罚。施工项目有恢复施工计划的,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新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请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及《停工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台账》报省住建厅。

附件:停工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台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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