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疫情  定额  住建厅  建造师  河南省  增值税  江西省  全过程工程咨询  闽建〔2018〕  图集 

湖北:鄂地税函[2013]166号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8-10-13    
核心提示: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 2013-08-1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

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函[2013]166号              2013-08-13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省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从执行情况来看,各地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不一致、不规范的情况。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证效率,在“先税后证”的原则下,各地征收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控管方式进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3日


 

附件请到造价文库中查找下载

打赏

 
更多>同类造价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信息
推荐造价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代理招商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造价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