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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转变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通知

   日期:2018-09-30    
核心提示: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促进我区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投标保证金资金风险,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转变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投标保证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时间安排
   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试行提交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的方式,试行期间,投标人在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可选择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证保函的任一方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施行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届时投标人在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只能选择提交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的方式(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接口关闭),由此因投标人没有提交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造成无法投标或废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转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工作方法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与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具备等同法律效力。
   (二)投标人可在当地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企业授信情况或保险担保等任一方式针对具体项目开具银行保函,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一个项目开一个保函),并在开标现场出具保函原件。待银行或保险公司与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保函接口对接完成后,投标人可在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具电子保函。
   (三)投标人、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共同对开标现场出具的保函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待银行或保险公司与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保函接口对接完成后,电子保函将自动推送到各交易中心的开标现场。
   (四)开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证、监督机构等各方应视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与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具备等同的法律效力。
   (五)在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有效期内由招标人收取、保管投标人的保函正本原件。
   (六)中标通知书备案后,未中标人方可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交由招标人盖章确认的保函正本并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后,中标人方可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交由招标人盖章确认的保函正本并申请撤销。待银行或保险公司与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保函接口对接完成后,电子保函的撤销将在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上完成。
   (七)保函存续期间,出现《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由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对保函受益人按规定进行赔付。
   三、转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住建局、各相关建设类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银行或保险公司要根据投标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措施开具保函,并要求做到便捷、高效、保密。
   (三)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软件开发商要与银行或保险公司积极对接,完善现有自治区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保函的各个接口,尽早实现电子保函的网上开具、自动推送、网上撤销等功能。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各级交易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各方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相关方在转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联系电话:0891-6833276。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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