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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建安委〔2018〕34号关于实施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十个一律”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8-08-04    
核心提示:关于实施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十个一律”措施的通知赣建安委〔2018〕34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

关于实施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十个一律”措施的通知

赣建安委〔2018〕3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行业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制定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一律停工,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凡是违法转包分包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三、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资质承揽业务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全面停工整改。

  五、凡是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六、凡是三项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无效的,一律不得上岗,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七、凡是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应资质的,一律不得承揽安装拆卸业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八、凡是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一律全面停工整改。  凡是责令停工而未停止施工的、整改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复工的,一律约谈企业法人并依法从严处罚。

  九、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动火作业的,一律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十、“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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