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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日期:2018-05-04    
核心提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5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4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4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430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430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84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85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调整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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