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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解读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日期:2018-02-25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为建设美好新海南,通过建造方式的改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省政府出台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现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省政府出台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意见》,回应社会关注,省政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分别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张春明主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联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陈永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林诗辉出席新闻发布会。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

陈永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我厅起草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代拟稿)。2016年底,我们先后征求了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外有关专家、部分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意见。

20176月王路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省政府专题会议后,根据沈晓明省长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示精神,我厅在20177月初再次组织调研考察组,专程赴浙江、上海、广东、广西进行学习调研。还专门邀请住建部装配式建筑主要技术支撑单位——住建部科技发展中心俞滨洋主任,具体分管的文林峰副主任等分别专程率工作班子到海南具体进行调研、指导,还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在海口市举办专题研讨会,并书面征求了国家建筑研究领域较为权威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意见。

2017112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了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装配式建筑发展意见。我厅进一步修改后,20171110日,王路副省长再一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送审稿,于20171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由此可见,省政府对于出台这项政策高度重视,也是十分慎重,分管的王路副省长三次召开会议研究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印发实施。据我们了解,全国其它省份大多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这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解读

刘联伟: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实施意见做一个介绍。

第一,关于发展目标的确定。全省统筹推进,鼓励各市县根据各地情况制定更高的发展目标。从2018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出要求,要求一定规模的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楼板、楼梯、阳台板等一定类别的部品部件,将推进装配式建造方式与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相结合。

2018年,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面向全国积极主动引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科研团队,在全省全面推进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示范项目建设,建立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审核把关机制,引进国内建筑业权威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海南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核、实验检测工程技术中心,全面开展包括积极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项目,引进和培养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产业工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技术业务培训等系列能力建设工作,培养一批熟悉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的人才队伍。

2018年,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019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立符合海南地方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质量和计价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中心、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

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第二,关于实施意见里面明确的重点任务。主要有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在这里重点介绍两点:

第一点是要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省住建厅牵头编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市县要根据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的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落实好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分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与土地出让条件相结合,分年度将控制性指标纳入当地土地供地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拟定可操作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的专项规划要在20183月底前完成。

第二点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审核把关机制,引进国内建筑业权威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海南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核、实验检测工程技术中心,针对海南高地震烈度设防标准、超强台风以及防水等影响装配式建筑安全的关键因素进行技术攻关和审核把关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我省海口及其周边地区属于相当于8度半高烈度抗震设防区,以及海南又属于超强台风多发地区,而从现行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来看,这两个因素对装配式建筑的安全影响最大。因此,设立这样一个技术架构,确保我省装配式建筑安全发展。

此外还有强化能力建设、结合具体工程推广适用的建造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先行、强化项目动态监管等方面的任务。

第三,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这里重点介绍三点。

第一是强化用地保障。强化了省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并明确要求市县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是加强财政支持,省及各市县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力度,将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开展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技术攻关、专项课题研究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证。

第三是鼓励项目应用。为鼓励社会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前,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其外还有金融支持、税费优惠、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审批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相关情况

林诗辉: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但由于规划和管理体系尚未健全,有的项目存在布局不合理、项目遍地开花、开发方式粗放、品质不高等问题,特别是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一些新建住宅小区已经交付使用,但供水、供电和排污等设施仍未接入市政管网或电网,道路不通,菜市场、医院等设施距离较远,造成居民生活不便,引发矛盾纠纷和投诉上访较多。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占用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公共服务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也影响了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形象,也不符合建设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的三大愿景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导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发品质,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现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解读《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林诗辉:《意见》一共有16条内容。第一,意见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等九类设施。

第二,为改变目前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现状,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做到与住宅主体工程四个同步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专门突出强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建设要求和具体标准。

第四,提出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该达到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住宅小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实施供电抄表到户。

住宅小区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住宅小区的通信及有线电视设施实现光纤及有线电视到户;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提出市县规划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当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应当核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第六,提出新出让住宅用地的相关要求,要将规划部门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等内容。

同时,在土地成交后,由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约定配套相关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后期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

第七,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等部门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约束建设单位,防止违约,提出不按要求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为使住房人充分了解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第九,建设单位应按约定,采取产权无偿移交、成本价移交、全体业主共有、市场经营等方式,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并相应明确了每种移交方式的产权归属、接收单位等相关内容。同时提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种类、移交方式以及税费减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提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成本价移交具体内容,移交的相关要求包括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移交资料等,要求建设单位须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通知有关部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提出配套建设但没有约定移交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接收单位放弃以成本价方式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二,为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突出强调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消防安全、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等设施,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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